要想在東莞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投資公司,請注意了!省政府網站日前發布了《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規定東莞及珠三角其他市,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于1億元,且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細則》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三角準入門檻1億元
據了解,《細則》中規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包括以下幾類: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省屬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省直有關部門或省屬企業依法出資設立并控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實行地區分類管理。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為一類地區,其余地區為二類地區。一類地區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二類地區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而且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如果融資性擔保公司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則有更加苛刻的“門檻”,如連續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兩年以上,近兩年連續盈利,一類地區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二類地區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等。
超六月未開業收回經營許可證
投資者拿到了經營許可并非萬事無憂,《細則》規定,如果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批準設立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連續六個月以上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省金融辦收回經營許可證,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細則》還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此外,經省金融辦批準,還可兼營其他業務,如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等。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細則》同時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等活動。
文章摘自:東莞陽光網 添加人:路漫漫